湖北日報訊(記者楊康、通訊員蔡蕾)5月22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近3年來全省法院審理涉扶貧領域犯罪案件情況,并發(fā)布《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涉扶貧領域刑事案件的十條意見》,要求全省法院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嚴格依法懲處扶貧領域刑事犯罪,為精準脫貧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省法院副院長張忠斌介紹,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湖北法院共受理涉扶貧領域犯罪案件93件132人,已審結85件,其中,判處有期徒刑83人,判處拘役13人?!兑庖姟分赋?,要依法從嚴打擊涉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減刑、假釋的條件從嚴掌握,社會影響惡劣或群眾反映強烈的,不得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對虛報冒領、強行索要扶貧資金、阻礙扶貧項目實施、農村涉黑涉惡犯罪從嚴打擊。對以農村弱勢群體為對象的犯罪,除強調從嚴打擊外,還要注重與扶貧工作相結合,被害人家庭屬于貧困戶或脫貧戶的,依法依規(guī)及時給予司法救助。
涉扶貧領域的“小官巨貪”現象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楊康 通訊員 蔡蕾
5月22日,省法院發(fā)布5起涉扶貧領域犯罪典型案例,并對我省涉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的特征和手段進行了分析總結。
省法院副院長張忠斌介紹,我省近三年審理的涉扶貧領域犯罪案件中,職務犯罪含9個罪名100名被告人。其中,65人犯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37人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資金罪;18人犯濫用職權罪。
在100名被告人中,除3人與有職務的被告人構成共同犯罪以外,其余97人均為縣、鄉(xiāng)、村三級干部,其中村干部68人,占70.1%;鄉(xiāng)鎮(zhèn)干部20人,占20.6%;縣一級干部9人,占9.3%。
荊州市荊州區(qū)紀南鎮(zhèn)董場村村干部邵某利用職務之便,以虛構耕地、魚池征地補償協議的方式,非法騙取征地補償款82.7萬余元,實際非法占有55.5萬余元,并利用其負責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職務之便,幫助他人在魚池征地補償過程中獲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7.2萬元。
荊州區(qū)法院一審判處邵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罰金40萬元。荊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村干部貪污金額達82.7萬元,是我省近年來涉扶貧領域貪污犯罪中職務最低、貪污金額最大的案件,且貪污與受賄相互交織,是典型的“小官巨貪”。
涉扶貧領域的犯罪分子,主要通過利用職權騙取、私分、挪用扶貧資金、款物,違規(guī)審批、引進扶貧項目并造成國家損失,或通過盜竊、詐騙等手段直接侵害扶貧對象財物,致使扶貧資金遭受嚴重侵蝕。
據統(tǒng)計,在已審理的案件中,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共財物共計593萬余元,挪用特定款物共計599萬余元,挪用公款共計432萬余元,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共計955萬余元,盜竊、詐騙財物共計10.75萬余元。
2008年至2016年,董某在擔任宜都市衛(wèi)生局局長、扶貧開發(fā)辦主任職務期間,通過向農業(yè)公司借款、挪用宜都市扶貧辦代管的示范場賬戶資金等方式,非法斂財229.326萬元,全部用于個人投資、償還個人債務。宜都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吧贁档胤秸握疚徊粔蚋撸鶎痈刹糠o意識不強,對于扶貧資金的申報、撥付、使用沒有形成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公開透明程度較低,缺少有效的監(jiān)督。”省法院刑三庭庭長楊志斌分析,“加之扶貧優(yōu)惠政策的彈性幅度大,容易滋生虛報冒領、挪用、做假賬等違法犯罪行為?!?/p>
興山縣政府原扶貧開發(fā)辦公室主任舒某任職期間,利用其負責扶貧項目分配和扶貧資金撥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扶貧村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41.4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罰金21萬元。“本案還涉及到高橋鄉(xiāng)原黨委書記汪某、鄉(xiāng)長田某、湖北昭君村生態(tài)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高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綜合幾個案件來看,呈現出上下級串通共同犯罪的‘窩案’特征?!痹摪敢粚弻徟虚L陳曉艷說。
省法院刑二庭庭長官文生建議,扶貧工作部門應將干部隊伍的教育和管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健全完善管理監(jiān)督制度,提高扶貧工作透明度。同時,堅持打防結合,建立起嚴密的風險防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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