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边@是所有駕乘人員的基本常識。5月10日,州公安局高警支隊宣黔大隊根據(jù)群眾匿名舉報,在宣黔高速咸豐東收費站查獲一起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當天22時46分,宣黔大隊接到群眾匿名舉報,稱鄂Q****7本田黑色越野車駕駛員酒后駕車上宣黔高速。因舉報人拒絕提供電話,民警無法第一時間獲取準確信息。
值班民警根據(jù)舉報信息查詢得知,被舉報車輛車主系咸豐縣忠堡人。對情況進行分析后,值班民警認為該車在咸豐東收費站下站的可能性非常大,決定在此設卡檢查。23時50分,一輛黑色越野車漸漸進入民警的視野,該車正是被舉報車輛。民警發(fā)現(xiàn),車內共有四人,一男三女,駕駛員是鄒女士,副駕駛陳某身上帶有酒氣,民警立即對二人現(xiàn)場進行酒精檢測,發(fā)現(xiàn)鄒某未飲酒,陳某體內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21mg/100ml。
在民警的再三追問下,陳某仍是含糊其詞,謊稱車輛一直是鄒某在駕駛,自己并沒有駕駛。隨后,民警將陳某口頭傳喚至大隊。詢問過程中,陳某一口否認其有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民警在調取監(jiān)控信息后,確認陳某有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在鐵證面前,陳某認識到了錯誤,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并如實供述了酒后駕車在高速行駛的事實。
原來,當天20時許,陳某與朋友在恩施土家女兒城聚餐,喝了一瓶扎啤,準備和約好搭順風車的朋友一起回咸豐,朋友們認為酒后駕車危險性高、不安全,為其找了代駕。隨后代駕司機將車輛駕駛至譚家壩收費站出口后,陳某讓代駕下車,自己駕車從譚家壩收費站上高速往咸豐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恩黔高速芭蕉服務區(qū)時,感到自己精神恍惚,就將車輛交給鄒某駕駛。
目前,陳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其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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