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自2016年7月印發(fā)以來,為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tài),發(fā)揮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作用。
時隔三年,中共中央根據(jù)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堅持嚴字當頭,針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等問題對《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條例》共27條,與2016年的《條例》相比,新增14條,調整12條。黨的問責工作有哪些調整?干部出現(xiàn)哪些問題將被問責?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帶您一覽其中看點。
看點一:進一步明確問責對象及問責主體職責
相較于2016年版《條例》提出追究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新修訂《條例》將問責主體職責及問責對象進行了擴充和細化。
除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yè)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領導責任外,《條例》還提出,紀委應當履行監(jiān)督專責,協(xié)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jù)職能履行監(jiān)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tǒng)本領域的問責工作。
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被列為問責對象。
此外,新《條例》明確提出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于擔當、敢于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干部推卸責任。
看點二:問責情形擴充為11類,出現(xiàn)這些情況將被問責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細化問責情形,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類。包括黨的領導弱化,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的作風建設松懈,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等情況均將被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條例》新增訂在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問責情況。
《條例》明確提出,履行管理、監(jiān)督職責不力,職責范圍內發(fā)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fā)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在教育醫(yī)療、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占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予以問責。
看點三:加重或減輕?符合這些情形問責將被調整
對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也是此次《條例》新增訂的一大亮點?!稐l例》共明確了九種不予或免于問責、從輕或減輕問責、從重或加重問責的情況。
其中,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xiàn)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fā)展的無意過失;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將不予或免于問責。
此外,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zhí)行或者執(zhí)行不力或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將被從重或加重問責。
看點四:規(guī)范問責流程 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新修訂《條例》大幅增加了問責程序的部分。從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對問責工作進行了全面規(guī)范,同時也對問責對象提出申訴的流程作出了規(guī)定。
《條例》指出,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其中,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啟動問責調查后,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guī)依紀依法開展調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依據(jù)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guī)、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后,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調查對象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
看點五:對問責不服可申訴 被問責干部仍有機會得到正常任用
出現(xiàn)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情況如何處理?此次新修訂的《條例》特別提出,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問責決定作出后,發(fā)現(xiàn)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jù)不確鑿、依據(jù)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guī)、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
干部被問責后還有機會重新得到任用嗎?對此,《條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guī)定?!稐l例》第十六條明確提出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出,將正確對待被問責干部,對影響期滿、表現(xiàn)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guī)定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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