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記者袁超一 通訊員周凡 余歡)醉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如果車主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其需擔何責?
2月11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辦案法官介紹,該院近日審結(jié)一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以危險駕駛罪判處二被告人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此前,被告人付某、被告人劉某與賈某一起聚餐,其間付某飲用白酒。飯后,劉某駕駛其無號牌摩托車載付某、賈某一同回家。
行至途中時,付某提出駕駛摩托車,劉某不但不勸阻,反而將摩托車交給沒有摩托車駕駛證的付某駕駛。付某駕車后,載劉某與賈某行至某地施工路段時車輛失控側(cè)翻,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造成付某、劉某、賈某三人受傷。
經(jīng)抽血檢測,付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66.9mg/100ml。交警部門認定,付某與道路施工方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已處理完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付某違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被告人劉某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明知付某飲酒,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由付某上道路駕駛;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二被告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不宜區(qū)分主從犯。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具結(jié)、積極處理事故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作出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辦案法官介紹,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cè)?,但日常生活中,危險駕駛共同犯罪也屢見不鮮。常見情形有:1.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他人需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刺激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2.行為人明知他人飲酒,唆使、強令或脅迫他人駕駛機動車;3.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飲酒,仍將車輛出借給借車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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