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金紅羽)假期來臨,不少人打算趁著假期參團旅游,但在旅途中發(fā)生了意外,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近日,漢陽法院審理了一起在參團旅游中發(fā)生意外而造成的侵權責任糾紛。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2021年5月,王大媽在某旅游公司的宣傳冊上看到一則廣告,非常心動,便和老姐妹一起報名參加了某旅游公司“某景區(qū)2日1晚跟團游”的旅游項目,并簽訂了《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出發(fā)這天,王大媽一行按照旅游公司規(guī)定的路線游玩。到達景區(qū)后,王大媽見一瀑布十分美麗,遂站在瀑布前方的一塊石墩上拍照。然而,石墩濕滑,王大媽瞬間摔倒,姐妹們立馬將王大媽送往當地醫(yī)院治療。醫(yī)院診斷,王大媽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后鑒定為十級傷殘。
出院后,王大媽認為自己經旅游公司安排跟團旅游發(fā)生事故,旅游公司作為旅游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出發(fā)前旅游公司為王大媽一行購買了旅游保險,王大媽便將旅游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大媽一行8人均為60歲左右的中老年人,旅游公司在地面濕滑、安全風險等級較高的景區(qū)接待中老年群眾,更應該盡到提示注意以及謹慎安排的義務,同時,其安排的導游沒有進行安全提示,意外發(fā)生時未第一時間進行救助。因此,旅游公司存在過錯。王大媽作為成年人,有足夠的生活經驗和安全常識,應知曉地面濕滑等不安全因素,未能盡到個人安全的謹慎注意義務,也對自身損害后果存在過錯。
最終,漢陽法院判決旅游公司承擔60%的責任,王大媽承擔40%的責任。因旅游公司在王大媽一行出行前購買了保險,因此,保險公司賠償王大媽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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