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汪佳慧)明知此類“跑分”行為違法,仍跨越多省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近日,經黃梅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只要帶上你的身份證和銀行卡‘搞’三天,就能賺1萬!”2023年4月6日,曹某從一名微信好友口中得知了“跑分”的賺錢方法。隨后,心動的曹某按照要求,將身份證和銀行卡照片發(fā)給對方“審核”。過了一會兒,對方告訴曹某“可以做”,便給曹某買了去往河北邢臺的車票。按照既定的路線,曹某從濱州坐火車到濟南,再從濟南換到天津,最后趕到邢臺。
“帶上你的身份證和銀行卡來酒店門口碰頭!”當天下午,安排好住宿的曹某,很快就接到了一名陌生男子的電話。隨后,曹某與電話中的男子碰面,并坐上對方的車。上車后,一名男子開著車,另外兩名年輕男子則拿著曹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進行一系列“跑分”洗錢操作。
期間,如需要曹某刷臉認證,車子便會停下來。就這樣持續(xù)了三、四個小時后,一名男子向曹某轉賬4000余元,并告訴他明天有需要的話再電話聯系。然而,等到晚上曹某想再聯系對方時,卻發(fā)現早已被刪除好友,事情也就不了了之。4月中旬,曹某被抓獲歸案。
該案被移送審查起訴后,黃梅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提供幫助,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用于資金轉賬,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今年5月14日,該院以曹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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