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業(yè)作為互聯(lián)網發(fā)展的產物,近年來迅速崛起并蓬勃發(fā)展,然而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卻對此打起了“歪心思”。日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蔡某因協(xié)助他人利用網絡直播洗錢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若干。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徐某(已另案處理)委托蔡某購買一新媒體平臺賬號,將其電信詐騙所得人民幣1000萬元,要求蔡某通過該賬號,以給主播刷禮物再打“回流”的方式“洗白”。后因公安機關根據(jù)線索聯(lián)系受詐騙單位,及時凍結該新媒體平臺賬號而未得逞。
法院審理后認為,蔡某無視國法,明知是犯罪所得還協(xié)助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蔡某雖已著手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后,蔡某不服,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合 |人民法院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東莞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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