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訊(記者廖橋)長江日報記者10日獲悉,武漢市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公布,新規(guī)將于12月26日起施行,屆時,資金交存不再是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
10日,武漢公布第三次修訂后的《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長江日報記者注意到,與此前相比,此次修訂的《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主要是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即“開發(fā)建設單位、購房人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這就意味著,新修訂的《辦法》明確,今后,購房人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再是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
據武漢市司法局和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介紹,現行管理辦法的第十三條第二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yè)服務和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不盡一致,所以進行了調整。
實際上,今年4月30日起,我市不動產、房管窗口在不動產交易、登記“一網受理、一窗辦結”聯辦收取資料時,已不再需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據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信息查詢結果告知單》,進一步簡化了市民在房產交易、辦證過程中的流程。
去年7月1日,我市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從審核制改為備案制,辦理時間從10個工作日縮短為3個工作日,電梯故障等8種情形可開辟使用維修資金的綠色通道,最快當天就可以動用住宅維修資金應急,有效地提高了廣大業(yè)主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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